(三)试验计划的修订要有明确的理由,由试验项目负责人签名批准并注明日期,必要时应当经委托方认可,修订后的试验计划与原计划一起保存;
(四)试验项目负责人或试验分项负责人应当记录试验计划偏离情况,签名并注明日期和原始数据一并保存,并视偏离程度通知委托方;
(五)短期试验可使用通用的试验计划,并附上每个试验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四条 试验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项目基本内容:
1.试验项目名称;
2.试验性质和目的;
3.被试物名称和编码等基本信息;
4.拟使用的对照物及来源。
(二)试验委托方和试验单位情况:
1.委托方单位名称或委托人姓名和地址;
2.试验单位和涉及的试验场所名称和地址;
3.试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
4.试验分项负责人的姓名和所负责的试验阶段和责任。
(三)日期:
1.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单位负责人、委托方批准/确认试验计划并签名的日期;
2.预计试验开始和完成时间。
(四)试验方法:拟采用的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公认的国际组织试验准则和方法等。
(五)其他事项(根据试验范围需求选用):
1.选择试验体系的理由;
2.试验体系的特征,包括种类、品系(亚品系)、来源、数量、体重、性别、年龄及其它有关信息;
3.给药或施用方法及其理由;
4.给药或施用的剂量/浓度、次数和期限;
5.试验设计的详细资料,包括试验的时间进程表、方法、材料和条件,需要测量、观察和检测的指标及频次,对不同指标拟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
(六)记录:应当保存的记录清单。
第三十五条 试验实施要求:
(一)每个试验项目应设定唯一性编号,通过编号可追溯被试物、样本、标本、试验结果等档案材料;
(二)按照试验计划开展试验;
(三)试验中生成的所有数据应当直接、及时、准确、字迹清楚地记录,并有记录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四)更改任何原始数据应当按规定方式修改,注明更改理由,不得涂改、掩盖先前的记录,并由更改数据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五)直接输入计算机的数据应当有输入人员的确认,计算机系统应能够显示全部数据修改、核查痕迹,不得覆盖原始数据,数据修改时应明确修改理由和日期。
第十章 试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基本要求:
(一)每个试验项目均应当有一份最终试验报告,短期试验的最终试验报告可由标准化的报告附加该试验特有的报告组成;
(二)试验项目中由试验分项负责人或试验人员完成编写的报告,应在报告中说明;
(三)试验项目负责人应在最终试验报告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对数据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说明遵从本规范和试验计划的程度,以及偏离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四)试验报告修订应明确说明修改或补充的理由,并由试验项目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需对试验报告格式进行重排调整的,不得对报告内容进行修正、增加或增补;
(六)根据委托方要求,试验单位可以出具最终试验报告副本,但应当与正本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 最终试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项目基本情况:
1.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试验单位证书复印件);
2.登记试验委托协议/合同复印件;
3.试验项目名称及编号;
4.备案信息及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编号;
5.被试物封样编号;
6.有效成分基本信息,包括中英文通用名称、美国化学文摘号(CAS号)、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量、外观、溶解度、稳定性、生物活性等内容,并注明出处;
7.被试物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标称值、剂型、样品批号、外观、重量、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来样日